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执民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厉丽芳与衢州德坤保鲜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丽芳,衢州德坤保鲜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厉丽芳。被执行人衢州德坤保鲜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本院在执行厉丽芳与衢州德坤保鲜干燥设备有限公司(2015)衢执民字第62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622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毛蕾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