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与许德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许德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69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负责人:李庆,该公司经理。被告:许德田,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诉被告许德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德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正茂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汪 慧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