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官先金、张锦昌申请执行戴中弟、庞秀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先金,张锦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阆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官先金,男。申请执行人张锦昌,男被执行人戴中弟,男,被执行人庞秀荣,女,申请执行人官先金与被执行人戴中弟、庞秀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申请执行人张锦昌与被执���人戴中弟、庞秀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3)阆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阆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申请人分别提出书面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已经离婚,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二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戴中弟所有的位于阆中市白塔村一楼门面房(左临庞秀荣门面房,建筑面积约15.7平方米)进行查封,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戴中弟所有的位于阆中市白塔村一楼门面房(左临庞秀荣门面房,建筑面积约15.7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涂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