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巉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朱建华与王兴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华,王兴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巉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朱建华,男,汉族。被告王兴忠,男,汉族。原告朱建华与被告王兴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温雅学依法适用简易���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华、被告王兴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建华诉称:2013年原告向被告经营的砖厂供砂,被告无视其付款承诺,欠原告砂石款18435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被告立即支付砂石款184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兴忠辩称:2013年向原告开办的沙场购买砂石,欠原告砂石款18435元,事情属实。2015年5月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欠条。如果原告同意,被告愿意用砖抵债。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在巉口镇三十里铺村崖牙子社开办了旭日空心砖厂。2013年被告因经营砖厂需要,向原告开办的沙场购买砂石。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砂石,被告拖欠原告砂石款18435元。2015年5月7日,被告在其砖厂向原告写下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欠款未果,遂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砂石,故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货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兴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朱建华砂石款18435元。案件受理费26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0.5元,由被告王兴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尚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