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异字第08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曹彦伟等与王伟然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强,王伟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异字第08538号案外人曹彦伟,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无业。申请执行人陈志强,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伟然,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陈志强申请执行王伟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曹彦伟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案外人曹彦伟于2015年8月28日提出撤回案外人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曹彦伟撤回案外人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彦伟撤回案外人异议的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心阳审判员 沈 杰审判员 袁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