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洪芳与孙树军、信秀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芳,孙树军,信秀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李洪芳。委托代理人刘明忠,寿光联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树军。被告信秀美。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倩倩,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芳诉被告孙树军、信秀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芳负担。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