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洪芳与孙树军、信秀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芳,孙树军,信秀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李洪芳。委托代理人刘明忠,寿光联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树军。被告信秀美。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倩倩,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芳诉被告孙树军、信秀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芳负担。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