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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大连阳光书香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伟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阳光书香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大连阳光书香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迟守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大连人:董霖,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李伟利,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阳光书香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阳光书香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伟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3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