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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左某某,男,汉族。刘某某诉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左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与被告左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4月24日在耀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结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前已与他人同居并生有子女,为此发生纠纷,原告2014年2月离家,被告带其婚前女友及子女共同生活至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左某某辩称,我们两个2011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的,2012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去年我起诉过一次离婚,当时起诉是一时冲动,就是为了让法院给我们调解,最后没有效果就撤诉了。至于刘某某说我与别人同居并且生有孩子这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4月24日在耀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尚可。双方只是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刘某某2014年2月份离家去外地打工。双方至今无子女。2014年10月份,左某某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目的是为了让法院对二人进行调解,但刘某某一直未到庭,后左某某撤诉。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刘某某称左某某与她人同居并生有孩子无证据证明且左某某不承认有此事。本院认为,原、被告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感情尚可,只是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2014年2月份刘某某离家出走是外出打工,并不是因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是缺乏沟通、交流。故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加强沟通,相互照顾、相互体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刘某某与左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