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钟蓉与潘新群、黄炳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蓉,潘新群,黄炳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312号原告钟蓉,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潘新群,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炳龙,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蓉与被告潘新群、黄炳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蓉撤回对被告潘新群、黄炳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钟蓉负担。审 判 员 (邱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