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刑财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赵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刑财字第00076号被执行人张某某,无业,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赵某某,无业,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刑一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一庭就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正在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中刑一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书对张某某、赵某某财产刑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程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