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荣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01-1号申请人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守军,董事长。被申请人王荣。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01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王荣在荆门市天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个人持有的的股权。现申请人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王荣在荆门市天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个人持有的的股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荣在荆门市天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个人持有的90%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张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