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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谢玉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38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丁光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玉珍,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二初字第00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玉珍的银行存款3480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熊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