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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4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曾德旺与薛开国、孟彩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旺,薛开国,孟彩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893号原告曾德旺,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薛开国,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孟彩培,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德旺诉被告薛开国、孟彩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德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原告曾德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温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