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曾德旺与薛开国、孟彩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旺,薛开国,孟彩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893号原告曾德旺,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薛开国,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孟彩培,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德旺诉被告薛开国、孟彩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德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原告曾德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温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