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存来、李文甫因与杜得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存来,李文甫,杜得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存来,男,土族,1964年8月27日生,个体。委托代理人陈更全,男,土族,1988年12月6日生,个体,系上诉人陈存来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甫,男,汉族,1972年3月6日生,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得胜,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生,无业。上诉人陈存来、李文甫因与被上诉人杜得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前,上诉人陈存来、李文甫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存来、李文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存来、李文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李文甫承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正宝审 判 员 巴学农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