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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强与余成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余成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353号原告:徐强,浙江江山人。被告:余成雄,浙江开化人。原告与被告余成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还清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当庭作出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9日,被告余成雄向原告徐强借款150000元,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9月15日,月利率1.5%,附有被告信用社账户。次日,原告将款项汇入被告信用社账户。2014年1月30日,被告归还原告10000元。现原告要求将该10000元作为利息予以扣除并且放弃2014年1月31日前的未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成雄归还原告徐强借款15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计付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余成雄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龙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叶子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