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龙芳诉射洪县新尺度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芳,射洪县新尺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李龙芳,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被告射洪县新尺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柳明街。法定代表人赵小兵,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芳诉被告射洪县新尺度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芳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龙芳负担。审 判 长 何立标审 判 员 张 扬人民陪审员 尤利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