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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3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800号原告单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审判员  刘连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