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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世中与闫雄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世中,闫雄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唐世中,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坤凤,广西博辉思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闫雄星,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唐世中诉闫雄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世中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世中撤回对被告闫雄星的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世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世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肖时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