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0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尹熄台与包家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365-1号申请执行人:尹熄台,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包家炳,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包家炳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包家炳银行存款199896.25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汤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