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分公司与刘效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924号原告: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健康西路营业执照号码:652325150000365(1-1)组织机构代码:75166478-0法定代表人:盛永贤,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甄作刚,新疆疆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效麟,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5日,身份证号码:652325196603050036,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天山路水泥厂家属院2号楼3单元3楼左手,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侯瑞新,系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分公司与被告刘效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分公司于2015年9月8日以该案约定为昌吉州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效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昌吉市海宏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分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