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乡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冯看枝诉高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看枝,高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乡民初字第01085号原告:冯看枝,女。被告:高二军,男。原告冯看枝与被告高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看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二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冯看枝诉称:被告高二军分三次以孩子上学为由向我借款共计11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高二军以无钱为由推托不予归还。在我的要求下,被告高二军于2015年3月28日给我出具了欠条一张,并约定5月初向我归还。还款日到后,我多次向被告高二军催要,被告高二军仍不予归还。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高二军立即归还我借款1100元。针对上述主张,原告冯看枝提供欠条一张,证明被告高二军向其借款的事实。被告高二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高二军分三次共向原告冯看枝借款1100元(第1次500元,第2次500元。第3次100元),借款后于2015年3月28日向原告冯看枝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现金壹仟壹佰元(1100元)五月初给钱高二军2015.3.28”。约定的还款日到后,经原告冯看枝多次催要,被告高二军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另在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电话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时,被告高二军认可欠原告冯看枝钱,并称一个半月后给原告归还。上述事实认定依据原告冯看枝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一张、本院电话通知笔录,在卷为凭,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以出具借据的方式订立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冯看枝主张被告高二军立即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二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冯看枝借款1100元。如果被告高二军未按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高二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