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96号之五六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健粮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郁步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宏健粮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郁步宏,郁步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96号之五六原告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刘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朝蓬,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智勇,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宏健粮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法定代表人郁步宏。被告郁步宏,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郁步健,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公民身份证号:×××6878。共同委托代理人孟新文,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宏健粮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郁步宏、郁步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被告已经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9,770元,由原告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朔霖代理审判员 郭美玲人民陪审员 潘琦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