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XX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XX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221号原告: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木根。被告:浙XX启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告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送受理通知书,原告经本院催收后七日内拒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