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XX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XX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221号原告: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木根。被告:浙XX启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告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送受理通知书,原告经本院催收后七日内拒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