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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二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徐红林、秦姣姣与吉木萨尔县二工镇董家湾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林,秦姣姣,吉木萨尔县二工镇董家湾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695号原告:徐红林,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秦姣姣,女,199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红林,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善,吉木萨尔县三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木萨尔县二工镇董家湾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万全,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林,秦姣姣与被告吉木萨尔县二工镇董家湾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木萨尔县二工镇董家湾村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林,秦姣姣撤回对被告吉木萨尔县二工镇董家湾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递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徐红林,秦姣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