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5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赵晓鑫与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鑫,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393号原告赵晓鑫,男,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南阳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李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鑫诉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鑫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晓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鑫撤回对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春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