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中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中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商业街3幢2号。法定代表人陈又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永斌,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中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秀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弘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