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万波与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波,秦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343号原告周万波,男,1981��1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秦勇,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周万波与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万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万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原告周万波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