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樊香莲与樊爱霞、吴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香莲,樊爱霞,吴家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17号原告樊香莲,女,汉族,79岁。被告樊爱霞,女,汉族,37岁。被告吴家强,男,汉族,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香莲与樊爱霞、吴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香莲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爱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许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