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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樊香莲与樊爱霞、吴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香莲,樊爱霞,吴家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17号原告樊香莲,女,汉族,79岁。被告樊爱霞,女,汉族,37岁。被告吴家强,男,汉族,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香莲与樊爱霞、吴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香莲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爱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许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