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赵鸿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赵鸿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505号原告: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9—5号20门。法定代表人:冀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兵,该公司职员。被告:赵鸿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鸿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