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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郁荣与黄元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荣,黄元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170-1号申请执行人:郁荣,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黄元帅,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五河新集分理处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元帅在中国农业银行五河新集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364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若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