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谭国平与袁仁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国平,袁仁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国平。委托代理人周利武,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仁安。委托代理人黄慧,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谭国平因与被上诉人袁仁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八日作出的(2014)洞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对上诉人谭国平与被上诉人袁仁安之间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以及袁仁安的交通费损失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4)洞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罗俊辉审判员 颜锦霞审判员 彭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毓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