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世桃与陈耀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桃,陈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635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桃,女,1989年8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耀平,男,1960年3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世桃与陈耀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张世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268.34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3268.34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张世桃,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陈耀平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