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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罗六春与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罗六春,男,汉族,农民,现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焕有,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灵宝市阳平镇大湖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六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灵宝市大湖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灵民一初字第1737号民事决书中确定的2015年1至6月的伤残津贴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灵民一初字第1737号民事决书2015年1至6月的伤残津贴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XX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