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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玉花与赵战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花,赵战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朱玉花,女,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熊克珍,系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战松,男,1978年4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花与被告赵战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玉花负担。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