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玉花与赵战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花,赵战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朱玉花,女,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熊克珍,系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战松,男,1978年4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花与被告赵战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玉花负担。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