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胡芳玲与贾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玉宇,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贾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汪小军,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