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662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6年7月2日。委托代理人:蔡彦林,男,生于1967年6月20日。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3年4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