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刑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自诉人王瑞华诉被告人陈庆梅、王鸿重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瑞华,陈庆梅,王鸿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刑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瑞华,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正和园小区。委托代理人于秀芹,女,1944年7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无职业,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正合园小区,系上诉人母亲。委托代理人高黎明,辽宁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陈庆梅,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个体,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道南迁社区铁西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审被告人王鸿,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教师,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裴家村4-35。原审自诉人王瑞华诉被告人陈庆梅、王鸿重婚一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人王瑞华对被告人陈庆梅、王鸿的起诉。自诉人王瑞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瑞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瑞华撤回上诉。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新审 判 员 原 野代理审判员 尹本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