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董慧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慧梅,史学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董慧梅。被执行人史学师。本院在执行董慧梅与史学师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0)栖民一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