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吴敏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511号罪犯吴敏,男,生于1982年10月12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0)苍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满日期:2020年02月2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至2015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79分。缴纳罚金15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敏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8年0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陈兴旺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