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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城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佟明科、佟明开与乳山市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城民初字第203号原告佟明科,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81号1栋1单元402号,身份证号码132623195805010021。原告佟明开,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西大街128号,身份证号码132623195604040056。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于航,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乳山市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深圳路108号。法定代表人于丽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明科、佟明开与被告乳山市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无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明科、佟明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佟明科、佟明开负担。审 判 长  丛 达审 判 员  兰晓华人民陪审员  宋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丛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