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涛与李云龙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李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160号申请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李云龙。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李云龙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2160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云龙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表示此案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16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