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春子与被告李昌旭、车英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子,李昌旭,车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赵春子,女,1958年1月1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被告:李昌旭,男,1962年8月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被告:车英兰,女,1966年5月1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子与被告李昌旭、车英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子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175元),由原告赵春子负担。审判长 刘风春审判员 李雪英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亚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