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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登金、第三人齐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登金,齐超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950号原告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得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永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邱兴明,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登金,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委托代理人韩茹,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齐超,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委托代理人张建平,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晨,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登金、第三人齐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届期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武永妮代理审判员  王一凡人民陪审员  胡桂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