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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道顺与芦冬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494号原告:陈道顺。被告:芦冬女。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道顺诉被告芦冬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道顺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卢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