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渑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亮伟与渑池县公路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亮伟,渑池县公路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杨亮伟,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宪涛,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渑池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董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曙辉、关伟波,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亮伟与被告渑池县公路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亮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亮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8元,减半收取1819元,由原告杨亮伟负担。审 判 长  赵年法审 判 员  苏海涛人民陪审员  常亚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