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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方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方某,农民。被告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孔某离婚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长  谷跃峰审判员  张晓燕审判员  董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