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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169号原告高某某,女,农民。法定代理人乔某某,女,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李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三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