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169号原告高某某,女,农民。法定代理人乔某某,女,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李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三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