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青芝与被告宋文志、薛学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芝,宋文志,薛学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295号原告张青芝。被告宋文志。被告薛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芝与被告宋文志、薛学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芝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青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