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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青芝与被告宋文志、薛学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芝,宋文志,薛学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295号原告张青芝。被告宋文志。被告薛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芝与被告宋文志、薛学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芝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青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