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郑州恒基耐磨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南正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恒基耐磨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正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053号原告郑州恒基耐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永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建、张鹏,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正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受理原告郑州恒基耐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恒基耐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恒基耐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恒基耐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马振禄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