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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康胜与刘熊杰、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242-2号申请执行人陈康胜。法定代理人陈江民。被执行人刘熊杰。被执行人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彩娥。申请执行人陈康胜与被执行人刘熊杰、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225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康胜于2015年4月22日向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康胜的法定代理人陈江民与被执行人刘熊杰、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刘熊杰、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赔偿申请执行人陈康胜30万元、7万元。二、刘熊杰于2015年10月6日前还款20万元,2016年9月6日前还款10万元;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6日前还款7万元按期还款后,申请执行人陈康胜的法定代理人陈江民表示同意该案执行结案。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2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刘熊杰、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康胜赔偿款550202.35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 力 搜索“”